关于银坑蚝场旧居住区房屋搬迁签约期限的通告 2020年12月28日  

  银坑蚝场旧居住区广大居民:

  银坑蚝场旧居住区搬迁项目是珠海市政府重点推进的民生工程。根据珠海市政府关于建设银坑半岛公共文化空间和文化艺术海岸以及高新区银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由高新区对位于银坑蚝场旧居住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实施搬迁,就近安置。自2018年8月启动项目搬迁工作以来,截至目前签约率已超75%。基于2019年8月26日公布施行的《银坑半岛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加快推进银坑蚝场旧居住区房屋搬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为银坑蚝场旧居住区房屋搬迁签约期限。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方可享受《银坑半岛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以及优惠购房扶持、搬迁奖励、补助等各项政策优惠。

  二、上述签约期限届满,在2021年1月31日后签约的被搬迁人不再享受合法产权房屋每本产权证6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奖励金以及按建筑成本价购房的优惠购房扶持补助。房屋产权人已故、存在多个合法继承人且部分合法继承人已签约的,可按已签约合法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保留支付一次性搬迁奖励金及享受相应比例的优惠购房扶持补助,取消未签约合法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的一次性搬迁奖励金及相应比例的优惠购房扶持补助(具体继承份额比例以公证书或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产权人(或合法继承人)申请并获银坑蚝场搬迁指挥部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上述期限内,在城管执法部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前,被搬迁人无合法手续房屋与合法产权房屋一并签约的,仍可享受《银坑半岛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建筑成本补助及搬迁奖励。被搬迁人单独签约独栋无合法手续房屋的,给予1200元/平方米建筑成本补助,不另给予180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在城管执法部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或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约的无合法手续房屋,不再给予任何补助及奖励。被搬迁人申请并获银坑蚝场搬迁指挥部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现居海外、台湾、香港、澳门因疫情原因以及珠海本地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在上述期限内签约的被搬迁人或合法继承人,经其本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获银坑蚝场搬迁指挥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签约期限。逾期未申请,将不再享受一次性搬迁奖励金及按建筑成本价购房的优惠购房扶持补助。

  五、对未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合法产权房屋,纳入银坑半岛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实施征收。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