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高女士与陈先生通过社交软件微信联系,双方约定高女士在陈先生处报名参加某旅公司组织的日本北海道旅游团,免团费,支付旅游押金人民币4万元,某旅公司于高女士回国消签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2016年10月12日,高女士通过银行ATM自助终端、支付宝分别转押金3万元、1万元至陈先生(陈先生系某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0月25日,高女士在被告知因航班延误取消出团后,即表示太麻烦不参加出团了,要求退还所交押金人民币4万元,并多次到某旅公司处要求退还押金,但某旅公司一直未予退还。
高女士一纸诉状把某旅公司、陈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高女士与某旅公司达成的参加旅游团的合意,后因某旅公司的原因,导致高女士无法出团,高女士要求某旅公司退还所交押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先生作为某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最终,法院判令某旅公司向高女士退还押金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陈先生夫妇对某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