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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话你知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非营利性的方式承办,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安排,无需参保人额外缴纳费用。目前我市参保人可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一)自付部分补偿: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二)高额医疗费用补偿:参保人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自付部分补偿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偿无需另行申请,住院结算时符合条件的直接支付。

  (三)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参保人因患特定重大疾病社保年度内使用治疗性自费项目累计在3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

  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恶性血液病等22种病种并使用适应症对应的自费药时,需要到我市三级医院申请,申请通过后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无法联网结算及申请通过前的费用需提供发票原件和费用清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报销。自费药有以下4种:西妥昔单抗、雷替曲塞、兰瑞肽、尼洛替尼。

  参保人未经核准在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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