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司(原名:中国出口基地开发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红旗中心区红旗路虹晖二路交叉口东侧67600平方米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1996-0406-0200004),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按《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颁布实施)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我中心已于2020年4月2日依据《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珠登记函〔2020〕83号《撤销登记决定书》。因该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未能送达你司,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中心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262989)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