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下月起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大力推进村居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王帆

  □本报记者 王帆

  11月24日,我市举行《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已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发布会对《条例》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计划等进行了介绍,并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

  珠海市副市长张晨介绍,《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迫切需要,是珠海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市经受住了考验,也暴露了不少短板,急需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珠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依法赋权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了防疫经验巩固防疫成果。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徐超龙介绍,《条例》是珠海首部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其中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明确了应急监测和准备的法律依据、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的法律依据、四方责任的法律依据、联防联控的法律依据。

  明确个人防疫职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条例》明确个人防疫职责方面,多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各级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二是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下转02版)  (上接01版)三是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医学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是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

  五是对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防护装备的;

  六是故意隐瞒本人传染病病情,违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

  七是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设置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条例》中提到要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徐超龙介绍,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根据我市一年多来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经验进行设置,包括宣传体系、流调体系、物资转运体系、隔离措施体系和对封控区、封闭区、警戒区、黄码的管理措施。

  这个体系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各区具体落实,各职能部门联防联控联动,最终实现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切实压实属地、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基层防疫队伍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加强基层群防群治工作方面,《条例》规定各区政府应当组织镇街建立健全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村居基层组织应当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徐超龙提到,最近我市各区都在大力推进村居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这是提升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重大举措,目前,有的区已实现了“公共卫生委员会”全覆盖,有的区新增了100个职员编充实基层防疫队伍,有的区通过公开竞聘的形式引来了高学历的博士生加入到这个队伍中,这些都为基层公共卫生专业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立珠港澳联防联控机制

  在珠港澳联防联控方面,《条例》提出建立珠港澳联防联控机制,应急响应启动后,珠海与香港、澳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政策信息通报、救援协助、应急资源合作、应急措施联动以及人才交流等工作。

  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雍灵介绍,在珠港澳联防联控工作方面,珠海与香港、澳门将建立长期协商机制,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沟通与协作,对双方共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定期进行协商,建立长期沟通协商机制;建立防控措施协同机制同步发布、同步实施珠澳口岸通关,政策调整,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共享范围,实现更深层次的信息共享;建立科研创新合作机制,积极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两地在重大新发传染病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并实现成果转化。

  《条例》突出重点环节压实各方责任,坚持改革创新,体现湾区特点,建立了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联防联控,并鼓励运用大数据支撑科学防控。

  同时,《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权益保障,强调政府出台的应急措施,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将社会心理援助纳入应急处置,加强应急期间志愿服务和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对参与人员依法给予补助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