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110105196907037515):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梁某莹等10名劳动者反映你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投诉。经初步核查,你单位拖欠工资数额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情形。因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现通知你于2018年11月12日11时前就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等有关规定,逾期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地 址:香洲区教育路24号
联系人:龚先生 电话:0756-2518870
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