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网站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遏制影视圈追星炒星的不良倾向,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加大网络剧治理力度。有不少声音认为,加强监督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演员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流通,增强新演员的就业机会,给行业注入“活水”。(11月12日《证券日报》)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十万、几十万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电影或电视剧,酬金上千万、几千万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几百万、上千万的也比比皆是。可见,广电总局在之前出台影视片酬“限薪令”的基础上,今年又将综艺节目嘉宾片酬,纳入“限薪令”严控范畴,使明星的片酬等收入,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档次。
然而,演员“限薪令”,不仅限于影视片酬和综艺节目片酬,还应该包括演出出场费、广告代言费等收入。问题是,演员演出环节由文化旅游部门监管,明星广告代言涉及工商部门,均已超出了广电总局规范的领域。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不能光靠广电总局单兵突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演员“限薪令”,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出桃色绯闻。
因此,演员“限薪”,更要“考德”。基于此,广电总局提出“必须把德艺双馨作为首要标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