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139号
被征收人:容木英 身份证:440421560727612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幸福北路76号
因双湖路A段、B1北段和A片区I-3标段跨鸡啼门特大桥项目的建设需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双湖路A段、B1北段和A片区I-3标段跨鸡啼门特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依法征收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为珠海市斗门区征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评估机构为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征收人容木英所拥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幸福北路76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签约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
经查,征收人容木英坐落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幸福北路76号的房屋是1980年合法建成的砖墙水泥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69.12㎡,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经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405259.56元。区征收办按照《双湖路A段、B1北段和A片区I-3标段跨鸡啼门特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双湖路A段、B1北段和A片区I-3标段跨鸡啼门特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的规定,为被征收人容木英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区征收办已将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同时提供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但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容木英未能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容木英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双湖路A段、B1北段和A片区I-3标段跨鸡啼门特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双湖路A段、B1北段和A片区I-3标段跨鸡啼门特大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充方案》,现就被征收人容木英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幸福北路76号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关于房屋补偿。由被征收人容木英选择下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补偿款包括房屋征收价值补偿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叁仟肆佰肆拾贰元陆角陆分(小写:¥1403442.66元);房屋征收补助金,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零陆佰捌拾捌元伍角叁分(小写:¥280688.53元);两项合计补偿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捌万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壹角玖分(小写:¥1684131.19元)。
被征收人容木英凭相关证件到白藤街道办事处随时提取上述补偿款。
(二)产权置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恒裕江山汇花园。
被征收人容木英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藤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调换手续。逾期未办理产权调换手续,视为放弃产权调换方式。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临时建筑、水泥地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壹拾陆元玖角(小写:¥1816.90元)。
三、关于临时安置(过渡)费(对应本决定第一条选择下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对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住宅房屋价值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为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贰佰玖拾肆元贰角(小写:¥20294.20元)。
(二)对于产权置换的临时安置费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至房屋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合法产权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如该户合法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的(含35平方米),按700元/月/户计。
四、关于搬迁费。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价值补偿的二次搬迁费为人民币大写:伍仟零柒拾叁元陆角(小写:¥5073.60元)。
(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容木英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区征收办办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幸福北路76号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付区征收办。
五、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
如不服本决定,被征收人可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