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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李仲余向我分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7年向珠海市宝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南水镇南港西路328号地下室A204车位的房地产权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高栏港分中心。逾期,我分中心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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