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范某曾是家中“顶梁柱”,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后,只能在家休养。从此他常常借酒浇愁,并多次酒后与家人发生口角,并推搡殴打妻子、子女,损毁家中财物。
“每年都要接到五六次范某家中的警情,最严重的一次,范某因砍伤女儿,被治安处罚。”渠坝派出所所长窦跃彬说,每次接警后,民警都赶赴现场处置调解,反复劝导,范某却屡教不改。
今年8月11日,范某酒后再次与妻子发生纠纷,把瓶子扔向妻子,致其头部受伤。“按照当时的情节,我们本可以对范某处以罚款,但是这样处罚对纠正他的行为能起的作用不大,而且这个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罚款没有任何帮助。所以我们想找到一种更好的办法。”窦跃彬说。
这一次,派出所与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合作,对适用的法律再次梳理,最终找到法律支撑——《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