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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家庭暴力犯罪必须零容忍

  □武海义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一直以来,香洲法院持续开展反家暴工作,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的当事人提供一道法律屏障。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香洲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4份。经过回访,被申请人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都停止了暴力,裁定有效期内无一违反,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11月25日《珠江晚报》04版)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行为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全国妇联统计显示:“我国2.7亿家庭中,24.7%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者,家暴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另有媒体披露:“我国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的妇女是因为家暴,家暴致死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数据表明,推行反家庭暴力法攸关弱者人权和生命,对待家暴必须持零容忍态度。

  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的范畴,保护人身安全,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学校、医院等机构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被赋予“强制报告义务”;对情节轻微的家暴,民警出警后,会出具“告诫书”,发给施暴者单位来约束施暴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则不再附设条件,可以单独申请。可见,家暴立法实际上是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延伸,彰显了法制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提升。

  实践证明,大幅降低、直至终结消弭家庭暴力,还有很多配套工作要做。一是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反家暴的浓厚氛围,从而有利于家暴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建立由社区、村居、妇联等机构参与的社会化救助体系,这些场所可以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安全庇护、提供心理辅导等相关服务,确保在家暴发生时能及时发现、提前介入、有效制止。三是要让受害者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能够勇敢拿起电话,对司法机关陈述施暴者的恶行。

  常识告诉我们,法律的尊严和价值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这就需要让反家庭暴力法加紧落地,让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只有这样,每个家庭才会和谐美满,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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