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资不抵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中艺华海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担任中艺华海管理人。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招募了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相关重整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及法院裁定准许,海丝公司亦实际控制了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尽管声明人目前仍是中艺华海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但声明人现已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为此,本人现声明如下:自法院2016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声明人即不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生产活动。在此日期后,公司存续过程中任何生产经营行为及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本人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报: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