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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智为”入法,回归人本主旨

  □王丽美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见义勇为存在认知误区,“不顾个人安危”俨然成为见义勇为的标配,表现在现实中,便是全然不顾自身条件、能力和方法盲目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故事屡见报端,无形中给一些人尤其是孩子造成误导,致使一些救人悲剧不断出现。比如,2014年,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救溺水同学身亡……年幼的孩子,自身都需要特别保护,也根本无法清楚地意识到救人需要一定的技术及能力,而此类仅凭一己之勇盲目实行不恰当的救人行为,造成救人不成又自我牺牲的悲剧并不鲜见。

  新条例中删除“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标志着法治理念的更新与道德价值的提升。社会在变迁,时代在进步,价值观念也需要与时俱进。当下,尊重生命、倡导科学、实行法治已成为大众共识。摒弃“不顾个人安危”,倡导见义智为,不是简单否定见义勇为、勇救他人的仁心义举,而是在弘扬见义勇为这种利他行为的基础上,强调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力求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将见义勇为的“风险”、损失及牺牲降到最低,这是多年来见义勇为实践、导向不断修正的结果。

  早在几年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就删掉了“见义勇为”的内容,这与此次表决通过、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删除“不顾个人安危”一脉相承。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法规对见义勇为的重新界定,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也是教导人们尤其是孩子们开展生命教育的法治课程,符合趋利避害的人类天性和珍爱生命的时代要求,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激励见义勇为这种较高层面也有较大风险的公德义举行为,裨益他人也保全自己,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空间。

  删除“不顾个人安危”,倡导见义智为,看似几个字词的变动,其实折射了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间,人文思想与法治文明的巨大进步。法律具备强烈的强制性与示范效应,新条例既充分肯定临危不惧、出手相助的义举和无私奉献精神,也全面提升“见义智为”的价值认同,重新界定见义勇为,使人们意识到,见义智为不是逃避、不是怯弱,而是见义勇为精神在新形势下的更高要求,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也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体、保护生命、弘扬美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诠释,也是对见义勇为者最明确的指引,更是现代社会最人性化、最温馨、最有力的价值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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