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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人权法治保障

  编者按: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后来世界人民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今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颁布70周年,为纪念这个日子,本报特转载此文,以飨读者。

  □左锋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崇高理想,是全中国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表达,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科学社会主义迈向新阶段、国内外形势发生新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理论体系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法治领域,就是要坚持人民在治理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隔不到一个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反复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习近平主持起草并经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创造性地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法治保障观确立为治国理政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内涵,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意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新成果,以一系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划时代改革切实推进了人权的法治保障,践行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一、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建保障公民更充分享有人权的制度环境

  古语云:“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实事求是地说,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良法需求相比,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立法没有充分体现民主,尚未实现科学立法等短板。具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特征的完备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优化立法权配置,赋予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机制、审议和表决前评估机制等制度;制定《民法总则》,确立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目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立法,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健康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得到更充分保障;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环节的人权保障;修改《民事诉讼法》,加强检察监督制度,以制度保障民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修改《行政诉讼法》,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将行政权纳入司法监督,保护人民群众”民告官“权益的实现;审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程序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做到始终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有关的立法决策和立法活动中,依据民主原则并贯彻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例如,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权的保护,更加精细和严格地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保障工人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权利;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2017年《民法总则》草案审议通过之前,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三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了数十场专家咨询会,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在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过程中,有7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深入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被许多专家学者誉为加强版的中国人权宣言。

  二、通过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为维护公民人权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我国的各级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最易扩张和被滥用,而权力的扩张和被滥用往往又是对人权的最大破坏。为此,只有将政府置于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才能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明确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并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相继开展了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大力推进了政府职权法定化,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明确行政权力边界方面,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理念,在禁止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的同时,实施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即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之后的五年间,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44%,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90%,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74%,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中央政府定价项目缩减80%,地方政府定价项目缩减50%以上。此外,为约束行政权力行使,还推进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即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实现对行政权力更为有力的监督,加大了行政问责力度,普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还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在约束行政权力运行中的作用,全方位开展审计工作。与此同时,为保障公民行政决策参与权和行政权力监督权的行使,除了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之外,还推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进一步推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落实。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公共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建立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了举报和监督渠道。在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监督作用时,更加强调了网络监督的运用及其规范。

  三、通过公正司法,构筑保障公民人权的坚强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司法为民,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助于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构筑人权保障的司法防线,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

  在保障公民诉讼权益方面,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公安部门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得推诿,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确保司法权的公正、独立行使,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健全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司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此外,还严格规定了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等制度,推进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为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保障在审判程序中实现公平正义,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各阶段基本证据标准,做到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到公正惩罚。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化、正当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公安部门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审判机关严格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合法权利方面,司法部门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完善了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减少羁押强制性措施适用;改善了羁押和监管条件,加强看守所和监狱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四、通过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夯实人权保障社会基础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对法律有了信仰,各级官员就不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人民群众就会自觉按法律办事。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来抓。

  一方面,必须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这部分人,就抓住了推进全民守法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推出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将人权保障意识作为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学院的教学内容及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另一方面,必须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树立全民法治观念。应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和普法五年规划,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全民普法活动取得更深入人心的社会效果,使全民守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主动选择和自觉行动。同时,要将人权基础知识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知识,逐步培育其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要大力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意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使公民正当诉求能得到及时表达,基层矛盾纠纷能得以及时化解,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总之,应当通过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努力使全体人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应该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法治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大增强。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权保障、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我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人人得享尊严与人权的美好生活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研修班学员、中央宣传部人权事务局副局长)

  该文2018年11月14日发表于《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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