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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项督查激励措施 调整增加为30项

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激励支持力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将2016年实施的24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0项督查激励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激励支持力度。

  此次调整的重点是增加了9项督查激励措施。其中,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3项,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3项,稳外贸和稳外资、稳投资、促消费方面3项。同时,根据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调出了3项督查激励措施,对21项保留的督查激励措施进行了充实完善。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激励导向更加鲜明,突出了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任务。二是激励含金量较高,进一步细化实化了激励内容,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改革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了激励支持力度。三是激励对象进一步向基层市县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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