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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今起实施

我市目前已有92处历史建筑

  本报讯 记者许晖报道:《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起实施。19日,市法制局与市住规建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办法的具体内容。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和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目前已拥有国家级名镇2处、省级名村1处,并已公布两批历史建筑共92处。

  据了解,为实现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充分有效保护,办法从多方面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包括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分工,从宣传保护、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等方面设定了村(居)委会的职责,设置名镇名村保护责任人制度。

  为及时有效保护潜在的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借鉴广州等地做法,设立预保护制度,明确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可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为有效保护名镇名村,甄选出突出香山文化、海洋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国有和省级名镇名村认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对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区政府可另行制定办法,鼓励实施将线缆纳入管道、迁入地下的政策,严格要求公路、铁路、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不得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已建设并产生较大破坏性影响的,应按规划逐步迁出。

  原则上以30年作为我市历史建筑认定的时间标准(30年为省规定的优秀历史建筑标准)。明确政府可通过依法获取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等方式,实现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与利用。明确在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中,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征收的,应给予其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非历史建筑房屋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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