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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首饰5件,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九关缉收字[2019]0024号);收缴了18K金戒指1枚,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九关缉收字[2019]0025号);收缴了雪茄烟46支,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九关缉收字[2019]0026号);收缴了手表1只,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九关缉收字[2019]0027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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