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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象拔蚌1670千克、龙虾309千克,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拱关缉收字[2019]1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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