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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使城市有“面子”更有“里子”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珠海金湾区机场东路。
市民走进金湾大门口湿地公园了解海绵城市建设。
金湾市政工人在主干道利用管道检测仪器检测排水系统。
  刚刚过去的6月份,珠海暴雨频频,相关部门多次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细心的市民会发现,今年暴雨光顾珠海似乎比往年更勤一些,但“水浸街”的现象却比前几年减少了。这一转变,得益于我市近几年来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据了解,珠海市2016年4月成功入选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试点面积为51.96平方公里,计划投资109.22亿元,探索珠海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模式。三年多来,珠海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海绵办),出台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考核机制、配套政策等累计50多项,先后聘请了“新加坡规划之父”刘太格、哈佛大学建筑系主任科恩、中国工程院院士何镜堂等国内外顶级的规划专家担任珠海城市规划战略顾问,制定了一系列富有前瞻性的规划。截至2018年12月,全市通过海绵审查项目634项,开工243项;截至2019年6月,试点区已完成投资63.8亿元,开工223项,完工64项。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我市已形成“蓝绿交织、山海融城”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基本建成工程体系与非工程体系相结合的全方位防洪、防涝、防风暴潮减灾预警体系,河湖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景观品质不断提升,民生福祉有了新的提升。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2018年5月,我市印发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建设、验收、移交管理、运营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近日,市海绵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采写:本报记者 郑振华 摄影:本报记者 张 洲 吴长赋

  解读1

  “海绵城市”怎么理解?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海绵城市”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把整座城市比喻成一块会“呼吸”、有“弹性”的海绵。下雨时,把雨水吸收储存到“海绵”里;需要水时,挤挤“海绵”把水释放出来,从而实现水的良性循环利用。建好海绵城市主要有四大作用,可以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通过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花园、屋顶花园等“海绵体”的吸收储存,可以延缓雨水外排时间,削减暴雨径流总量,减轻管网排放压力,从而防治城市内涝。降雨时空气中携带的污染物质、地面吸附的污染物质会随着雨水一起流淌,容易造成河道污染,而“海绵体”能对雨水进行净化、过滤,从而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改善城市河道水质。“海绵城市”的愿景就是城市如同生态“海绵”般富有“弹性”,能够舒畅地“呼吸吐纳”。

  解读2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以及极端天气频发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薄弱,承载力不强,矛盾凸显,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及城市品质。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作出相关决策部署。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大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2014年10月,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6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力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新、涉及面广、任务重,需要市政府出台政策性文件予以指导实施,通过顶层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作为长期坚持的工作要求,变成全市的自觉行为,实现全市范围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过意见征求、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市海绵办拟定了《管理办法》。

  解读3

  起草《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提高水安全、复兴水文化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奠定坚实基础。

  解读4

  《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自然水文、经济社会特点等实际情况,并借鉴参考了深圳、南宁、武汉等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地方立法经验。

  解读5

  海绵城市的建设目标和实效有哪些?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控制率达到指标要求,全市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排水防涝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城市内涝积水和黑臭水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海绵城市建设获得社会认可,达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理想效果。海绵城市建设要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除了解决源头的径流控制外,还要考虑过程控制、系统治理,以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等问题为导向,以雨水综合管理为核心,将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统筹建设。

  解读6

  《管理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是坚持可操作性。遵照海绵城市相关的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确定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与格局,确保相关规定要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围绕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适用范围、推进机制、部门职责、规划编制、规划衔接、总体要求、立项要求、规划条件、设计要求、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建设管控、竣工验收、移交管理、运营管理、建设模式、技术推广和宣传引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本着务实、可行、适用的工作要求进行制度设计,确保办法能够落地、便于操作。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据此,在第五条推进机制方面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任务,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解读7

  《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适用范围。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建筑与小区、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阵地,具备成熟的实施路径和技术路线。

  (2)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涉及规划、排水、园林、建筑、水利、道路等多个专业,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园林、水务、环保、气象等)协调配合。本办法在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机制的同时,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部门日常实际工作中。

  (3)关于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环节的管控要求。本办法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区域内海绵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强制性指标,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在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重点明确了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许可、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的管控要求。

  (4)关于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的管控要求。本办法指出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明确监理单位的全过程监督责任。同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要求,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5)关于后期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提出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应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6)关于建设模式、技术推广和宣传引导等工作。本办法提出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7)关于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本办法指出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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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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