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科研机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据介绍,自今年四月我市印发《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以来,在已经将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选择评审专家等采购自主权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放权的力度,赋予科研项目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赋予科研项目立项权。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财政批复的年度经常性科研经费额度内,可自主决定科研项目的立项,自主决定技术路线。
赋予科研经费科目调剂权。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科研经费预算额度内,对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单位可自主调整明细科目之间的预算金额,无需向科技、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报批。
赋予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高校和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或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和收益分配事项,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或备案。
完善责任担当机制 管理“再优化”
根据《通知》,我市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责任担当机制、资金绩效管理机制。首先是明晰了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分类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同时,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能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此外,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绩效目标框架,对预算支出进度较低、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采取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从而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及运行管理。
最后,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决定科研项目保留、调整、撤销、退出的重要依据,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简化财政资金流程 服务“再提升”
据介绍,市财政部门还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设备采购流程,创新服务举措。
改革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根据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类别实施科研经费分类保障机制,对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项科研经费需求,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
新增科研经费可拨付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规定。允许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申报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获得的财政科技支持经费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合作单位直接拨付给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
此外,简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列入政府首购创新产品清单的采购事项,无需审批采购方式,实行采购合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