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珠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原则、开发建设要求、用地出让、用地建设、地价政策、转让规定及用地监管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记者昨日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获悉,新建孵化器用地将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指标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
孵化器用地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的认定。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意见》规定,新建孵化器用地面积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予以划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3.0;企业申请利用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孵化器项目的,根据规划要求确定用地容积率。
孵化器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企业申请利用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孵化器项目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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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1版)《意见》还规定,新建孵化器用地,综合考虑我市科技产业发展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后按规定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新建孵化器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可考虑配置一定比例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
在具体建设方面,该《意见》要求,孵化器用地用于孵化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70%,用于为科技产业发展配套的各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孵化器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由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孵化器用地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筑物架空层建设配套设施。
《意见》明确,依法取得的孵化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禁止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孵化器项目建设。
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期满三年内须获得各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或备案,否则将按土地总价款的10%计收违约金;对三年内无法通过认定的企业,在缴纳相应违约金后再给予两年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仍无法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按用地受让时商务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企业已缴纳土地价款的差额计收违约金,在缴纳相应违约金后项目用地孵化器用途不变。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管,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逾期未能通过《项目监管协议》履约认定的项目企业,应采取计收违约金、停止办理项目剩余孵化建筑物的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手续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