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国有土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现对该34.55亩土地发布用地公告。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二、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 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用地范围的各用地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斗门镇政府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斗门镇政府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六、详细用地范围、位置、坐标请于2019年8月15日前到以下任一单位查询:
(一)珠海市斗门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湖滨二区12号,联系电话:0756-5569233。
(二)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征地拆迁办,地址:斗门镇斗门大道南文化广场5栋3楼,联系电话:0756-5797998。
特此公告。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