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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珠海人大各项职能作用
全力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加快建设

  □凌小聪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新时代珠海发展的重大机遇、重大使命和重大担当,具有里程碑意义。珠海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极点城市,应举全市之力推动大湾区加快建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更好发挥立法、监督、决定及人大代表等职能作用和优势,在全力助推大湾区加快建设中体现人大担当和作为,为奋力打造大湾区重要门户枢纽、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范,造福粤港澳三地人民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依法行使立法权,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有效利用珠海拥有的立法权资源。拥有两个立法权是珠海的重要优势,要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充分发挥“设区的市立法权”可对上位法“拾遗补缺”的作用,尤其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可对上位法作变通的特殊作用,加快推进大湾区建设的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发挥主导作用;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采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征集大湾区建设的立法建议项目,经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科学论证评估后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参与大湾区建设法规起草,尤其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组织有关国家机关参与起草;发挥专家立法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引入第三方评估、论证咨询等制度,提高审议大湾区建设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可执行性,以高质量的立法保障促进大湾区加快建设。

  三是发挥立法协商重要作用。采取各种举措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协商、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加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协商,了解澳门方面的相关立法需求和意见建议,并建立双方立法工作长效联系机制,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协同开展立法,共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珠澳合作制度保障和规则相互衔接方面深入合作,共同为加快大湾区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四是找准立法需求。围绕大湾区建设,抓好自由贸易、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创新、营商环境、高端服务、生态环保和民生福祉等领域的立法出台和修订,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符合大湾区建设的实际和需要,并具有珠海地方特色。

  依法行使监督权,推动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

  一是制定监督计划。聚焦大湾区建设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大湾区建设专题调研,找准人大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工作着力点和突破口,完善工作思路,将大湾区建设重点任务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彰显人大抓重点议大事功能。

  二是审议工作报告。抓住关系大湾区建设重点任务的推进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等问题作为报告议题;做好审议前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充分利用好调研成果;做好后续跟踪问效工作,综合运用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

  三是组织执法检查。抓住大湾区建设重点任务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注重采取实地检查、暗查暗访、现场询问、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论证等方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找准问题、抓住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的监督作用。

  四是做好合宪审查。抓住“一府两院”制定的大湾区建设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合法、适当管用的问题,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尤其是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切实调动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大湾区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是开展专题询问。抓住大湾区建设重点任务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精心选取题目,研究确定询问提纲。询问要紧扣议题、抓住关键、明确具体,使人大之“问”更有力度、更具权威,问出实情实效,充分发挥专题询问“问诊”和“考试”的监督作用,有力推动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之间协同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促进有关问题得到解决。

  依法行使决定权,做好大湾区建设重大事项决定

  一是确定议题。围绕大湾区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加强调研,提前了解参与。经与相关方面沟通协调后,依法定程序确定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报市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彰显人大抓重点定大事功能。

  二是听取意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对大湾区建设重大事项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咨询会、论证会、评估会或听证会,力求提高听取意见的精准度。

  三是讨论决定。结合审议人大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讨论决定大湾区建设重大事项;安排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提请人代会讨论决定,重点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提高决定决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是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保障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大湾区建设用权履职服务

  一是发挥人大代表担当和作为意识的能动作用。精心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务实管用的履职能力学习培训,尤其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纲要》和省委关于大湾区建设相关部署,使代表们全面系统掌握大湾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大局意识、机遇意识,担当尽责,主动作为,全力以赴助推大湾区加快建设,彰显人大代表为大湾区发展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监督职责。

  二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精心组织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立法实务培训,尤其是大湾区建设的立法实务培训,助推人大代表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高质量立法议案和建议;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过程中,重视采取各种方式征集、吸收和采纳人大代表提出大湾区建设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在大湾区建设立法的审议、修改、论证和调研等各环节,重视听取熟悉相关立法业务工作的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发挥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和调研的职责作用。精心组织和服务代表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各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争当助推大湾区加快建设的带头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及时将视察、专题调研报告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督促其向人大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四是发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职责作用。精心指导人大代表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大湾区建设的议案和建议成果,大力推动人大代表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和实效,为大湾区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作者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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