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44040176732326X
通知内容:1.经核实,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抵扣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会计资料已经在原办公场地拆迁过程中由于保管不善而被毁,现对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限期改正。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相关告知文书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请你公司法人周卓涛收到通知10日内到我局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6号税务大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