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李某搭乘609路公交车时发现自己坐过站,要求司机立刻停车,司机未同意,李某两次用手拉拽司机的肩膀及手臂,导致车辆偏摆并与马路右侧路牙发生碰撞,造成车内一名乘客失控撞到扶手柱,两名乘客站立不稳险些摔倒。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辩称,自己只是一时情急,没有意识到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属于过失犯罪。其次,他与司机发生言语冲突时推了司机的肩膀,司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自己在案发前喝了酒,容易被激怒做出出格举动,因此并不能完全归咎于他。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在乘坐涉案公交车发现过站后,不顾车辆正在行进的情形,强行拉拽公交车司机,妨碍司机正常驾驶,导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路线撞上路牙。法院认为,李某在主观上虽对危害结果不具有希望发生的态度,但至少持放任的态度,因此其辩称只是过失犯罪,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上车前大量饮酒,导致不能清醒辨识公交车是否到站,不能理性控制情绪和行为,并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公共交通工具的行车路线以及停靠站点有严格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公交车司机不得自行变通。公交车内有语音和文字提示,乘客需自行留意。公交车司机的态度是否热情、耐心、细致属于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的行业评价范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过错评价的范畴,故涉案公交车司机并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