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规定,停车人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如果停车人有这些失信行为,将面临六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不得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并享受居住停车优惠;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向社会公布;限制获得荣誉。除了个人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企业也将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备忘录》针对停车从业企业,违反经营、价格等方面法律法规一年内被相关部门处罚达到3次,以及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达到5个停车泊位的,将被处以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针对从业人员,道路停车管理员存在现场收费、伪造订单等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从事道路停车“黑收费”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也将被处以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等处罚,经清退后全市停车企业不得再录用。
《备忘录》还建立了移除机制和修复机制。所谓修复机制则指,有效期内,失信主体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或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的,经认定部门同意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