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严厉打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相信去年10月发生在重庆万州区的公交车坠江事件,大家还记忆犹新。事件之惨烈、教训之深刻引起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广泛讨论,并直接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并明确此类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即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并规定了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严厉打击此类危害行为。
近年来,或因错过站点、小事口角等原因,公交司机遭殴打、辱骂、被抢方向盘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司机违反职业操守和乘客争吵、打架、擅离岗位,置一车乘客于不顾的事件也时有耳闻。
惨痛教训在前,但让人吃惊的是,很多攻击公交司机、干扰公交正常运行的当事人竟然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所在。所谓的“一时冲动,没有主观恶意”,这些明显的借口和托词充分显示了当事人没有规则意识,缺乏法治观念,也没有现代公民应有的文明素养。我想下车,你就必须停车;我坐过了站就是司机的错;没有座位,司机你要负全责……凡此种种,所作所为只考虑自己方便。
珠海这两宗相关案件的宣判,向全社会传递了两个信号:一是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奉劝闹事者不要抱侥幸之心,切勿以身试法;二是借助焦点案件的宣判,进一步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法律的尊严。只有当人认识到法律的不可侵犯,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时,才能让遵法守法成为常态,守护我们的平安和幸福。
(撰稿:古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