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为横琴新区内的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第三条[企业服务条件] 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注册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设计类的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横琴新区。
第四条[专业人士服务条件] 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或澳门政府机构合法注册的,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并列入认可人士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前款所称的香港认可人士是指香港注册建筑师、土木或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专业测量师,通过香港政府考试,有资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务的专业人士。
第五条[备案制度一] 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横琴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申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案名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
具体备案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备案制度二]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通知横琴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第七条[专业企业服务认可]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在横琴新区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八条[专业人士服务认可] 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必须受聘于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
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受聘企业的公司印章。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九条[服务依据和服务标准]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应当遵守除行业准入、资质管理以外的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并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根据香港和澳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第十条[监督管理] 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一]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或者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超过备注的业务范围直接提供服务的,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按照内地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执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二] 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配套制度]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本规定制定工程建设监管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