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鹤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高栏港段)项目用地涉及珠海市南水镇人民政府南郊经济联合社18.73亩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因鹤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高栏港段)项目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府令第1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粤国土预函〔2015〕8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交通函〔2016〕495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粤交基〔2018〕1230号)和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8—045号)等批文,现就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鹤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高栏港段)项目用地涉及珠海市南水镇人民政府南郊经济联合社位于连湾山南侧的1.2492公顷(折合18.73亩)集体土地。现对该项目用地发布征地公告,用地范围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规字〔2016〕1号)相对应的林地21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附件1第四条征收山林地相对应款项标准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辖区征收工作部门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收工作部门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五、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借机敲诈勒索、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详细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坐标可到高栏港经济区征收办查询。(联系电话:0756-7268375)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红线图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评论
   第03版:要闻
   第04版:要闻
   第05版:看见
   第06版:综合
   第07版:全媒体
   第08版:金湾新闻
   第09版:斗门新闻
   第10版:国际·中国
   第11版:车周刊
   第12版:楼周刊
首批港澳导游及领队获颁横琴专用导游证
公号推荐
市民有呼声 政府在行动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富山)
鹤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高栏港段)项目用地涉及珠海市南水镇人民政府南郊经济联合社18.73亩集体土地征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