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要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对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已建成城镇小区,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要查找原因,依法调整规划;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要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方案》要求,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方案》还明确了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的具体方式,提出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均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移交;对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如未签订移交协议且确定回收的,可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现状评估进行回收。确定不回收的,可通过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有步骤地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掌握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情况,《方案》要求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登记情况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管委会)将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