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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我队依法扣留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查处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自通告之日起3个月不来办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

  上述交通违法车辆名单详见珠海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zhga.gov.cn/zwgk/gsgg/201910/t20191030_57644447.html)。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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