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租客提出解约,房东不退押金
2017年6月9日,张先生(化名)与裕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裕某公司租赁张先生的写字楼作办公场所,租期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半年一缴。裕某公司缴纳了9000元租房押金。租赁合同约定,退房时裕某公司如没有违约,张先生退回押金。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张先生的过失而解除合同,需按押金数额赔偿给裕某公司,如因裕某公司的过失而解除合同,押金则不予退还。
合同期满后,裕某公司要求续租,并支付了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半年的租金,但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0月26日,裕某公司通知张先生,从2018年12月1日起终止租赁合同关系。
张先生同意解除合同,但他认为,根据双方关于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裕某公司续租的期限是一年,而裕某公司从续租到提出解约,并未满一年。他认为,裕某公司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押金不应退回。双方争执不下,裕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退还押金。
法院判房东将押金如数退还
一审法院支持了裕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退还租赁押金。张先生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9日,裕某公司一直租赁张先生的房屋办公经营,双方签订了6份合同。除2017年6月9日签订的合同外,此前的5份合同均有“合同期满前30天内,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约一年”的约定。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6月30日后,张先生与裕某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裕某公司仍租赁张先生的房屋,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除租赁期限外,应当依据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口头商定续租的租赁期仍为一年”,因此对于张先生认为“根据双方关于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裕某公司续租的期限是一年”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裕某公司提前告知给予了张先生合理的时间,张先生对裕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虽有异议,但仍同意与裕某公司解除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裕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违反约定,张先生应向裕某公司退还押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