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魏杰锋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已作出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6日至19日期间工资3838.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因你方无法联系,也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浩 电话:0756-2513260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