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办法》多处内容体现了与资管新规对接,比如对固收、权益等产品的定义,以及产品认购门槛、委托人资质等。同时,明确禁止刚兑、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