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1日,本院根据广东岭南工业总公司珠海公司的申请,受理珠海经济特区晶华光学有限司强制清算一案。2019年10月25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经调查,珠海经济特区晶华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用于偿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无可供分配财产,无财务账册,亦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故请求本院终结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珠海经济特区晶华光学有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之规定,本案系股东申请的强制清算案件,广东省岭南工业总公司珠海公司在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可向珠海经济特区晶华光学有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