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要求佩戴口罩的地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不配合身份登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及公然侮辱、威胁、殴打相关疫情防控人员、社区、物业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入珠海的近期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和隔离治疗措施;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进入珠海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已经感染,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珠租客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夺、哄抢防疫物资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发现相关违反犯罪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10或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