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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珠海市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在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要求佩戴口罩的地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不配合身份登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及公然侮辱、威胁、殴打相关疫情防控人员、社区、物业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入珠海的近期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和隔离治疗措施;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进入珠海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已经感染,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屋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珠租客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夺、哄抢防疫物资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发现相关违反犯罪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10或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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