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要求及相关配套措施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作出相关决定,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将有助进一步支持各级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依法防控疫情,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防控,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
《决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性决定,重点在法治层面明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法律地位及重要防控职权,压实各类主体防控责任,构筑群防群治严密防线,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决定》明确各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类主体防控责任,其中强化了物业居住区的防控责任,规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以及房屋出租人的配合防控义务。《决定》还明确了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职权、防控期间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决定》提出,加大对违法行为管控、打击力度,对拒绝配合执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有隐瞒疫病史、疫情地旅行史、与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个人,除依法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其违法行为信息还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而受到信用惩戒。
▶▶《决定》全文见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