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还细化分类收费政策、建立平稳过渡机制和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提出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如果终止办学,出资人可获得补偿或奖励。
在创新办学体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制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在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联盟等多种办学模式。拓宽办学融资渠道,政府可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学校、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不少创新举措。针对民办学校租用办学场地面临租金上涨、办学不稳定等问题,创新提出凡承租政府、国有资产、村(居)集体性质物业用于学校办学的,合同期满后要求继续用于办学的,可按程序与出租方采取协商形式优先享受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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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办学校办学场地紧张的问题,创新提出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学校;针对民办学校融资难的问题,创新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进行募集资金;针对民办学校教师培训不足的问题,提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方向扶持资金,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的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和用途等奖补内容。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