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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赤鼻岛经济开发区海面区域经营承包合同》的通知书

  黄锦荣:

  我社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认定〈关于维护我区赤鼻岛及其周边海域权属的会议纪要〉无效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决定事项为:“2006年第30期的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维护我区赤鼻岛及其周边海域权属的会议纪要》无效”。我社已在2019年12月告知你方该决定内容。

  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而且,该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鉴于此,我社与你方《赤鼻岛经济开发区海面区域经营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我社现书面通知你方:你我双方《赤鼻岛经济开发区海面区域经营承包合同》自斗门区人民政府该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特此通知。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经济合作联社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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