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凡在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我局接受年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依法对附件1中的2家社会组织(社团至今连续3年以上,民非连续2年以上未到我局办理年检)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拟依法对附件2中的5家社会组织(社团至今连续2年以上,民非连续1年以上未到我局办理年检)作出警告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此7家社会组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518号203室,电话0756-2617166,联系人:赖小姐),逾期即视为送达。
下列社会组织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 2020年社会组织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名单
2. 2020年社会组织警告登记行政处罚名单
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
2020年7月27日
(联系人:赖春霞,电话:0756-261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