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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车位少停车难问题有望破解

  □本报记者 卢展晴

  车位一位难求、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等问题有望破解。珠海市司法局日前正式公布《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待该管理条例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后,我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将有新规可依。

  停车四大问题突出

  随着我市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以及诸多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珠海市司法局公开的《管理条例起草说明》提出,根据调查,目前我市停车存在四大问题:车位少,特别是医院、学校、老旧小区停车难,公共停车场数量少;位难找,各停车信息平台数据不共享、不全面;小区业主停车难,小区车位不足、“车位只售不租”情况多发;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推广难。

  公共服务场所应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针对目前“医院、学校、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交通站场、口岸、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广场、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医院、学校、老旧小区等周边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交通、安全等前提下,鼓励新建建筑物超配建停车位标准建设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业主有权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

  对于小区缺停车位的情况,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有新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提到,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存量建设用地、空置用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后并依法作出是否设置许可。”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按特种设备类申报

  建停车场难,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同样难。

  对于目前存在的报建难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位于城乡主干道两侧、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相邻区域等对城市公共景观有重要影响的位置,不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区域,高度不超过7米的,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而对设置高度超过7米的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库或者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库的,土建部分按建筑类申报,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特种设备类申报。

  在已建车库内部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小区尚未出售车位应予以出租

  关于停车,不少车主还曾遭遇“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了住宅停车位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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