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本报记者 宋一诺 通讯员 谢文思
图片:珠海中院提供
工厂的高烟囱又冒出了烟,工友们都乐了。此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发出裁定,批准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能源集团”)重整计划。至此,负债累累的华峰能源集团理顺了债务关系,发放了员工工资,重新回归正常生产经营。
华峰能源集团原本是华南地区仅次于中石油、中石化的第三大沥青生产厂家,年产沥青超过60万吨。2018年末,因资金链断裂,出现财务危机,负债数十亿元,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因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债权人向珠海中院申请对华峰能源进行重整。
预重整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
法律规定,破产重整程序最长期限只有9个月,如果在这期间重整草案不能获得通过,涉案企业将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华峰能源集团是珠海地区石油化工龙头企业,涉及债务数额大,涉及债务类型多,牵涉数百名员工就业问题,如果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仅华峰能源集团将失去重整的机会,涉案的债务也难以全部清偿。
“鉴于上述考虑,为了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合议庭决定先对华峰能源集团进行为期3个月的预重整,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再进行破产重整。”承办法官陈永成介绍。
通过预重整期间的多轮谈判,华峰能源集团与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对重整后华峰能源集团投资关系、经营模式、还债方式及步骤达成了初步共识。随后,华峰能源集团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经共同推荐、协商选定管理人人选后,正式开始破产重整。
合并重整发挥整体价值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接管华峰能源集团后发现,华峰能源集团及其五家子公司在人员、资金、业务、风险承担、经营场所、决策管理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已构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遂向法院提出合并重整建议。
合议庭经讨论认为,区分各公司之间财产成本过高,个别调整不仅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还会影响破产重整工作效率。因此,珠海中院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华峰能源集团、各子公司及其主要债权人意见后,研究决定对华峰能源集团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将子公司财产纳入一并重整,提升重整价值,发挥债务人资产的整体效益,依法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债台高筑的现状下,将华峰和其子公司的资产合并重整,聚拢了华峰能源集团所有的资源和资金,形成合力之后既有利于华峰能源集团顺利重整,也有利于厘清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陈永成解释。
保障企业经营提升盈利能力
合并重整之后,管理人接管了华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对其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并整合,由华峰能源集团进行统一清偿和追偿。
首先,管理人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共益债借款协议》,由出借方以共益债形式进行财务投资,以支付职工薪酬和部分运营资金,解决了华峰能源集团的燃眉之急。接着,在法院的监督下,管理人与部分债权人以委托加工模式开展合作,由债权人提供原材料,华峰能源集团收取加工费,后经协商将“代加工”合作模式转变为“代采购”合作模式,进一步增加了公司利润。
与此同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华峰能源集团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经两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珠海中院裁定批准了华峰能源集团重整计划。自此,华峰能源集团以新的姿态重新上路,将在珠海高栏港展现新的风貌。
据评估机构分析,如果华峰能源集团没能实现破产重整,而是转入了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即使其财产全部按照评估价值变现,还款清偿率只能实现20.76%。而按照现在的重整计划,不仅华峰能源集团所有债务将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以股抵债、股权补偿等方式逐步得以清偿,而且进入重整程序后,华峰能源公司已经开始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工资也正常发放。
对话法官
破产重整的珠海经验
问:在华峰能源集团重整过程中,法院将其五家子公司财产纳入一并重整,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
答:华峰能源集团下属有五家持股100%的子公司,六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一是可以解决关联企业间债务不平等的问题。二是可以降低破产成本,提升司法效率。三是企业的重整挽救在分开进行的模式下往往因运营资产不完整、企业单体经营效益低下而无法实现重整价值,企业挽救难以进行。
问: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如何保障企业良性经营?
答:我们先是稳定员工信心,再多渠道获取运营资金,为企业在进入重整后继续经营提供保障。同时,企业与债权人合作生产,增加了公司利润,保障公司进入重整后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使华峰系公司的重整价值得以延续。此外,法院通过优化管理人账户监管,提升管理人工作效率。由于账户交易频繁,如每一笔均在法院批准后才支出,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率。
问: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做好资金监管工作,保障企业资金安全?
答:珠海中院专门制定了破产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开立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债务人的资金。管理人账户下设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分别进行管理。收入专户预留主办法官私章印鉴,由法院和管理人共同管理;支出专户预留管理人印鉴,由管理人独立管理。
对于重整期间仍在经营的企业,珠海中院批准对于管理人账户采取分类化的监管模式。其中,对于生产经营类付款可通过网银方式操作,并施行定期汇报、事后备案制度;对于破产费用类付款施行事前审批制度。账户资金支付方式的分类化监督,有助于更好地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及保护债务人资金安全。
问: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是阻碍破产程序推进的一大难点。珠海中院在这方面有哪些探索?
答:在珠海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于支付破产费用。这时,破产案件管理正常履行职责无法得到保障,破产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为此,珠海中院在政府的支持下,争取到破产案件专项处置资金,并制定了破产案件专项处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范破产案件专项处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支付破产案件专项处置资金,并确定支付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