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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城市公共区域“无烟”需多管齐下

——解析澳门及内地控烟工作法规异同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婉婷律师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倪家鑫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理事长、澳门大律师罗颂妤

  1989年,世界无烟日从每年4月7日修改为5月31日,紧邻第二天的国际儿童节,希望下一代免受烟草危害。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已生效15年,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控烟的法律法规,各地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的形式进行控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内地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近20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控烟法规。与此同时,港澳地区在控烟方面不仅严格立法,更配有专门的控烟执法队伍,控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澳门:立法规定、机构设置、执法落实多头发力

  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副理事长、澳门大律师罗颂妤介绍,目前澳门控烟工作落地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澳门的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以下简称“新控烟法”)。该法律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2017年经第9/2017号法律修改,于2018年元旦生效。

  “澳门特区政府的工作思路是‘健康促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落实和推行控烟工作。”罗颂妤表示,“新控烟法”生效实施至今已超过十年,澳门特区政府通过立法、执法、教育宣传、鼓励戒烟等方式,推动澳门无烟环境建设。

  为保护市民免受二手烟的危害,澳门特区政府分阶段在公共室内场所和部分室外公共场所实施禁烟措施。例如,澳门除机场及娱乐场所可设吸烟室外,所有室内公众场所全面禁烟,公交站及出租车停靠站10米范围内不准吸烟。

  根据“新控烟法”,违法吸烟者如被查处,将面临最高1500澳门元的罚款;如果有公共场所设立不符合标准或未获许可的吸烟室,除被勒令关闭外,相关场所也将被检控,最高可罚款20万澳门元。值得注意的是,市民手持点着的香烟经过禁烟区亦属违法。

  在机构设置层面,澳门卫生局设立一个负责监察预防及控制吸烟法例遵守情况的附属单位。根据澳门第34/2011号行政法规,卫生局辖下设立预防及控制吸烟办公室(控烟办),其主要职权包括协调控制吸烟的联合行动、协助禁止吸烟地点的负责实体,以确保遵守预防及控制吸烟法例等工作。

  为了严格落实制度,澳门卫生局还联合市政署、治安警察局和博彩监察协调局等单位持续开展严格执法,包括常规巡查、夜间特别巡查、突击巡查等形式。仅在2021年,澳门控烟执法人员共巡查场所超过27万间次,对违法行为的检控总数也达到了1987宗。

  另外,“新控烟法”也进一步加强管制烟草制品的标签及包装,明确禁止烟草及电子烟的广告、促销及赞助。在销售烟草方面,“新控烟法”禁止娱乐场所销售香烟,禁止部分销售点公开陈列烟草制品,便利店、超市、报摊等销售点也只能展示烟草价格。

  珠海:起步较早 具体执法工作仍需明确法律指引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婉婷律师为记者梳理了珠海早期控烟工作的“成绩单”:1996年,珠海率先实施《珠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年后,珠海获得全国第一批“无烟草广告城市”称号。“由此可见,珠海的控烟工作起步很早,当年的工作成效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认可。”

  2002年9月12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如违反将处罚款。此后,2013年珠海启动了控烟立法工作,并将《珠海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作为预备项目列入了2014年、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不过,相关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2019年1月19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止。谢婉婷解释说,即目前珠海针对“哪些场所不能吸烟”“吸烟有何法律后果”等事项缺乏特别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引,实际控烟工作的依据主要参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或个别针对性的相关规定。

  横琴:已设“无烟单位” 待加快推动两地法规衔接

  记者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卫生健康处获悉,合作区内公共场合的控烟工作是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针对学校学生、社区居民等群体的烟草危害及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工作正在推进中。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挂牌之前,包括学校、社区、商场和机关单位等在内的公共场所均有进行创立评选“无烟单位”的工作举措。据统计,此前“无烟单位”在横琴公共场合的覆盖普及率超过了80%,横琴学校、医疗机构均属于“无烟单位”。

  不过,部分法律工作者指出,目前内地控烟工作主要集中在宣传领域,针对居民个人公共场合的吸烟行为进行执法处罚缺少更具体的法律依据。谢婉婷认为,珠海可参照澳门和深圳的经验,推动控烟立法,保障执法,进一步打造宜居城市。

  考虑到琴澳居民在个人习惯、理念认知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罗颂妤认为,公共场合内“哪个区域可以吸烟”“出现吸烟行为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居民之间产生矛盾。罗颂妤建议合作区可考虑在“公共场合控烟”议题上出台措施,例如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及相关处罚条款,设立专门控烟部门推动两地法规形成衔接、居民达成共识。

  在世界无烟日到来之际,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卫生健康处工作人员向居民发出倡议:请尊重他人的健康权益,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做到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不让他人吸二手烟,自觉维护无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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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电子烟也要

  遵守相关控烟法规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倪家鑫表示,界定公共场所或室内场所的概念是各地控烟相关法规制定时都有所考虑和设置的内容,具体条目会对控烟工作落地执行产生影响。

  倪家鑫表示,公共场所应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共性,公共场所是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的场所,对于服务场所是否收费并不影响公共的性质;二是有经营主体,公共场所应当具有经营者、管理者等责任主体。近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198条对公共场所有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也规定了7类28种公共场所。

  如何界定“室内场所”?澳门和深圳都将“室内”定义为是指有顶部遮蔽(上盖)且(以墙壁、围墙或其他表面围成)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开口处面积之和小于外表面总面积之和的百分之五十)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电子烟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装置。

  电子烟是否受约束?澳门和深圳都规定吸烟包括电子烟及传统烟草制品,因此使用电子烟同样要遵守相关控烟法规,如违反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统筹整理 本报记者 肖皓方

  特别鸣谢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岩羊应用法律研究团队、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为本文提供支持(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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