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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路牌”不能指向“法律禁区”

漫画:赵耀中

  □李英锋

  “我喜欢乐山 更喜欢这座城市的你”“我在宁波很想你”“我在南宁很想你”……日前,一系列“浪漫风”路牌在多地出现,在很多年轻人中掀起拍照打卡热。8月20日,记者了解到,这种外形酷似道路名牌的网红路牌其实多是商家的“引流”利器,已有不少网红路牌因设置在城市道路上涉嫌违规被拆除。多地民政部门和城管部门提醒,路牌发挥指位作用,不恰当的路牌会造成误导,道路标志牌设置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标准,未经审批设置属于违规,不要因好玩、能引流等原因就随意设在路边。(8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网红路牌成了城市的“风景”,也成了商家的违法风险。路牌不是谁想设就能设,设置路牌必须遵循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矩,商家擅自设置网红路牌,很容易破坏市容市貌,对人们形成误导,很容易越过法律规矩的边界,踩踏法律规矩的底线。

  设置路牌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是行政性法律行为,有严格的法律标准、条件和法律程序,也必须由特定的管理部门实施。路牌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不仅具有地名管理意义,也是一种交通标志。按照职责分工,民政、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分别负责路名路牌、交通标志、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公路法也规定对设置公路标志以及其他标志实行严格管制。商家不是设置路牌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设置路牌的权力,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商家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功能要素齐全的路牌,也不可能获得许可。如果商家擅自设置具有定位、指位功能的路牌,就扰乱了道路标志管理秩序,就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其实,引发年轻人打卡热的网红路牌大多只具有路牌的外表,只是写了一两句浪漫煽情的话,并不具有路牌的地名标志、指位等实质功能。这样的网红路牌以烘托氛围、宣传引流为主要目的,更像是另类的户外广告。而各地也都出台了地方法规或规章对户外广告的位置、规格、申请设置的条件与流程等进行规制,商家擅自在商业街区设置路牌式户外广告,违反了户外广告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触发了城管部门的干预问责机制。

  网红路牌不能成为“黑红路牌”,不能成为脱管的变形广告,不能指向“法律禁区”。被曝光的网红路牌大都落得一个被有关部门拆除或责令拆除、督促拆除的下场,尽管部分网红路牌曾起到过短暂引流的效果,但最终“浪漫”了个寂寞,还招来了一片质疑。这警示商家,不管以哪种方式宣传引流,都不能想当然,不能任性,而必须守住法律底线。而民政、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针对网红路牌问题,在依法清理的同时,不妨加强研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商家的街边引流式宣传或网红式宣传指条可行的明路、正路,明确允许宣传的形式、内容以及条件、办理流程等,划出宣传的禁区,引导商家规范宣传,把特色广告文化的发展控制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轨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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