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颖报道:已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有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征求市民意见。记者从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办法》出台后将为《条例》落实提供更多操作指引,更好地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条例》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在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减少登记申报材料、深化住所登记改革、完善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明确监管职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办法》则在通盘考虑各种市场主体类型特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珠海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分别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内容。例如,个体工商户需要登记组成形式、住所及经营者的姓名等信息。
《办法》提出,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以公安机关标准地址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以标准地址进行登记。为进一步减少市场主体登记提交申请材料,拟规定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证明市场主体设立、注销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书材料。
近年来,珠海不断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推进开办企业“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改革,试点开办企业与多个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理”的“一照通行”改革,深化涉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办法》还设置了“审批服务”章节,将上述改革措施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推动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