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颖报道:一名消费者交了3000元订金购买瑜伽课程后一次没有去上课,要求退款却被商家拒绝。市消委会介入后认定其属于不平等条款,最终商家退回订金。市消委会日前公开这一维权典型案例,提醒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据了解,一名消费者向市消委会求助,去年10月24日,她交了3000元订金购买瑜伽课程,此后并没有上过课,与商家协商退款时,商家却以收据上注明“签约即为入会,不能退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款。
接到投诉,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调解。
市消委会指出,此案属于预付款消费纠纷。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这起纠纷中,收据上“签约即为入会,不能退费”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市消委会认定其属于无效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没有消费,商家应退回订金。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回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