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涛报道:近日,珠海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进一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分5章17条,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范围、补贴计算方式等。
《管理办法》提出,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管理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目录》《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管理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