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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裁决通知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送达公告

  珠海经济特区南兴开发公司:

  我局受理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申请人)与贵司(被申请人之一)就位于香洲区人民西路南村综合楼二层商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裁决一案。目前该案件已具备恢复审查的条件,已恢复行政裁决,并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关于恢复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裁决的通知》、2023年9月8日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我局对该宗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作出如下行政裁决:1.货币补偿:被申请人应给予申请人货币补偿人民币10413843.9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叁元玖角整)。其中:(1)拆迁权益补偿:人民西路南村综合楼第二层商场建筑面积987.13㎡,补偿系数1.15,应补偿拆迁产权面积1135.2㎡(987.13㎡×1.15),按2001年12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4418元/㎡予以计算补偿,共计人民币5015313.60元(大写:伍佰零壹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元陆角整);(2)利息补偿:利息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单年存款利率以单利计算,不同计息期以上一期本利和为计息基数,从2001年12月31日(综合楼被拆除之日)至补偿款项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共计人民币5398530.30元(大写:伍佰叁拾玖万捌仟伍佰叁拾元叁角整)。2.搬迁费:根据《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实施办法(一)》第九条,搬迁费按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面积987.13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共计9871.30元(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叁角整)。货币补偿加上搬迁费,两项共计人民币:10423715.2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贰万叁仟柒佰壹拾伍元贰角整)。当事人如不服以上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恢复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裁决的通知》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2002号2号楼503室,联系电话:0756-3268612。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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