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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南水镇浪白西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郊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金湾区南水镇浪白西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该项目用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水生活区,西起南港二街,东至南桥路(详见附件范围图及现场界桩)。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郊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为9.841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实际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四、公告期限: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南水镇政府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以南水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公告期届满之日(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南水镇政府调查人员会同公证机构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青苗和附着物以市场信息价、评估价为补偿依据。

  (三)具体补偿方案拟定后依法发布。

  (四)征收用地范围内的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南水镇政府进行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办理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南水镇政府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后,相关公证资料将作为补偿的依据,现场公证后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七、详细征地范围、位置、坐标可到以下单位查询:

  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城市管理办公室,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港路13号国土楼2楼,联系电话:0756-7718301。

  专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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