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红旗华侨纺织品公司: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你司应当向徐景发返还购房款84468元、利息损失(以84468元为本金,按月息0.4%标准,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珠海市红旗华侨纺织品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962元、执行费1407元。2024年5月29日,徐景发和李金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徐景发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享有的对珠海市红旗华侨纺织品公司的全部债权概括转让给李金峰,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现特通知你司:自2024年5月29日起,李金峰即成为 (2019)粤04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新债权人, 你司应向李金峰履行全部未履行的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通知人:徐景发
2024年5月29日